第六百一十八章:断案(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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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说地震,没道理让朝廷给死难者家属抚恤金吧。

  老百姓也不会想着问朝廷要,因为害他们亲人死亡的是天灾,得找老天爷。

  “这事能办?”

  杜文越听心里越嘀咕了,看着章本:“章司正,这可是死伤数百人的大案子,司法解释上不理弄清楚,可是会搞的天怒人怨,出大事的。”

  章本郑重点头:“下官可以保证,人命关天下官不敢妄言,意外责任权分两种,天灾意外和人祸意外,四通仓库失火波及制衣厂,就属于人祸意外,因为这火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打四通仓库里烧起来的,四通仓库作为这起意外事故的主体单位来承担这起意外的责任。

  而主观条件上,四通仓库本身自然不希望失火,也没有想到会莫名起火,客观事实的发生也完全不在四通仓库的可控范围内。

  这跟咱们站在办公室里,从六楼的高度往下扔东西伤人是不一样的性质。

  高空抛物,被砸的人自然是遭受了意外,但这个意外的根源回溯到咱们这里,是因为我们的主观行为导致的被害人遭受到侵害,主观上,我们虽然也不希望这起意外发生,但我们却主动忽视了抛物可能带来的客观危害性,所以不属于意外案件,而属于人为的主动侵害案件。

  因此,这起火灾案,只应当追究四通仓库的意外责任,对四通仓库的处罚便可以适用意外灾害救助条款。

  按照意外灾害救助条款,人祸意外应给付因此次意外导致死亡者的丧葬、抚恤金,承担因意外受伤者的救治费用和误工费用。

  意外灾害救助条款中的抚恤金是定数,五十万。

  而对受伤者,也仅是承担救治费用和救治期间的误工费用,安顿费是不用给付的。”

  抚恤五十万,不负责伤者的安顿费用。

  如果适用这个意外灾害救助条款,周四通要少花多少钱?

  对比一下,一个叫赔偿条款,一个叫救助条款,给人的感觉就完全不一样。

  赔偿,那是站在犯错方的立场,天然就比人低一头。

  一开口那是一点底气都没有的。

  “我错了,我认错,您看多少赔偿合适。”

  另一个则是救助,完全是居高临下的姿态。

  “对于你们家遭受的意外我深表遗憾,出于人道主义,我给你们出一笔抚恤金,你们节哀顺便,好好过日子吧。”

  说完了这些,章本喝口水润了下嗓子:“现在的情况呢,是老百姓堵着咱们山东布政使司的大门要钱,要求的赔偿已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这便是不合法诉求,我们应予之公示,明确要求百姓离开,同时将已经给付出的一百万一次性赔偿款追回。

  对于给付出去的丧葬、抚恤金,秉着死者为大,就不予追回差额了,就当周四通出于仁义,额外多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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