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7章.一网打尽(四).(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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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正也是针锋相对,皱眉道:“即便减罪三等也要诛连族人?我朝何时有过这种规定?依大明刑律之《盗律》……”

  “江公子此言大谬,这些犯人之各项罪行,理应是以谋大逆而论,并不适用《盗律》……”

  “即便是谋大逆,也是十六岁以下尽斩罢了,何来诛连?在嘉庆年间,就曾经……”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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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97章.一网打尽(四). (第2/3页)

  公子既然提到嘉庆年间,又为何对成祖时期避而不谈?更别说是太祖亲办的三大案了……”

  “我朝刑律以《名例律》为总纲,具体实行则是以《律令直解》为准绳,贾宦官难道不知‘为例’与‘不为例’的区别……”

  “太祖有规定,《大明律》不可更改……”

  “虽然《大明律》不可更改,但贾宦官还是忽略了成祖以来历代圣皇陆续颁布的《问刑条例》……”

  就这样,只是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小细节,就让江正与贾伦两人滔滔不绝的激辩了起来。

  而霍正源、徐盛英、席成这三位名义上的主审官,却只能在两人的滔滔辩论之下目瞪口呆,完全无法插话。

  《大明律》乃是一门极为繁深的学问,从制定之初就总结了历朝历代的法令条理,可谓是封建王朝时期法律的集大成者。

  明太祖朱元璋颁布了《大明律》之后,一方面是得意于《大明律》的完善严谨,一方面又担心后代皇帝“变乱成法”,所以还屡次颁布祖训,表示《大明律》永世不得更改。

  但再完善的法令条文,也总有一天会与时代脱节,所以明朝后代君臣为了适应实际情况、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就陆续颁布了许多“临时条例”,嘉庆时期把这些“临时条例”整理修订,编为《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万历皇帝又把《问刑条例》扩充为三百八十二条,再等到德庆皇帝时期,《问刑条例》已经扩充为近五百条之多!

  与此同时,明朝还实行“律令并行”的规则,就是官府审案之际应该同时遵循《大明律》、《问刑条例》、以及前朝相似案件的判例,让明朝官府审案之际的具体情况愈发复杂。

  最重要的是,皇帝的意志被视为金口玉言,他们亲自圣裁的判例与成案,往往是视作与法律具有同等效率的条文,而历代明朝皇帝也皆是任性之辈,不仅是经常亲自插手各类案件,也经常凭着自己一时喜恶随意裁定断罪量刑之事,所以在明代皇帝的诸多圣旨之中,就充斥着大量的“为例”、“不为例”、“无例”这类限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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