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章 贱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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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山西乐籍、BJ乐户、广东疍(dàn)户、浙江九姓渔船、AH的伴当、世仆、江苏丐户等。

  Ps:

  BJ乐籍(乐户),

  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权后,将拥护建文帝的官员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身陷火坑,陪酒卖淫,受尽凌辱。

  山西、陕西乐籍(乐户),

  朱棣起兵时,山、陕不肯附顺百姓的子女,编为乐籍,也称乐户,世世子孙,娶妇生女,被逼为娼,地方豪绅,凡有呼召,不敢不来,喝酒淫乐,百般贱辱。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二十日,监察御史年熙上奏折,请销除乐籍。雍正朱批:“此奏甚善,该部议奏。”经礼部议覆,命销除乐籍,准其为良民。同时雍正帝令各省官员统计类似贱民,消除贱籍纳入良民。

  绍兴惰民,

  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妇女穿的裙子等,都不能同常人一样。他们以捕龟、捉蛙、逐鬼、演戏、抬轿等为业。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废除乐籍三个月后,两浙御史噶尔泰也上奏折,请求废除绍兴地方堕民丐籍,但经礼部议驳。雍正帝认为给堕民丐户销籍,“此亦系好事”——这也是好事,命“将原本发回,著再议具奏”。随后就批准执行。

  AH的伴当、世仆,其地位比乐户、惰民更为悲惨。

  如果村里有两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当、世仆,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经AH巡抚魏廷珍调查,对年代久远,没有文契,或已赎身的伴当等,命将其身份改为良民。

  广东的疍户,

  主要在广东等地方以船为家,捕鱼为业,不得上岸居住,生活漂泊不定,衣着同常人不同,民间对其男性辱称为裸跪、女性为裸跪婆,《岭外代答》记载:“以舟为室,视水为陆,浮生江海者,蜑也。”他们被视为贱民,不许登岸居住。雍正帝指出,蜑户本属良民,不可轻贱摒弃,而且蜑户输纳渔课,与齐民一体,不得使之飘荡靡宁。因此,雍正帝令广东督抚通行晓谕,凡无力之蜑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蜑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

  疍民

  千百年来几乎与正治绝缘,雍正帝虽然豁免了疍民的贱籍,但疍民要想去考科举,仍有苛刻的限制,直到新中国成立,疍民才真正赢得了平等的法律权利。

  江苏苏州府有丐户,

  江苏常熟等的丐户,闽赣的棚户等,也都被视为贱籍。雍正帝都下谕准许他们列入编户,恢复为良民。

  清末,衙役和差役都算贱籍出身,其子女连考秀才的资格都没有,要想借助科举改变家族命运,就必须换个职业,成为良民,三代之后方可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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