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章 五等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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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制流弊严重,后为新租调制所取代。

  西晋至北魏前期征收户调时的一种原则性规定。

  东汉末,曹操颁布租调令,租按田亩收谷物,调按户收绢、绵,按户征收实物称为【户调】。公元280年,西晋正式制定户调制,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

  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

  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九品混通或称九品相通,是作为户调征收的原则。

  而宋朝则不同,由九等户制变为五等户制。

  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

  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各户田亩的数量﹔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到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

  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它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

  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见职役)。

  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

  灭南宋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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