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七节 家产纠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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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来,这个案子本身不是什么疑难大案,只是一个因家产引起的纠纷。告状人叫王东诚,就是安定县人,与被告人王顺义是弟俩。王顺义是兄长,二十五年,王顺义打架伤人,被官府抓捕入狱,判了六年,出来之后在父母兄弟的帮衬下,讨了一房寡妇为妻。当时这王顺义从狱里刚出来,分文皆无,王家只有一套房产,生活来源全靠王老爹和王东诚在外做点儿小本经营维持,王顺义这结婚的费用有一大半倒是王东诚掏的,只是这家没分,倒也不能说就是王东诚的钱。

  结婚一年后,王顺义的嫂子便露出泼妇本色,和公婆时常吵闹,公公王仕才生性木讷,婆婆王徐氏气性甚大,动辄被气得卧床不起,偏生王顺义对那女人百依百顺,反倒过来向父母兄弟央求着分家。

  王东诚的脾性有些像父亲,木讷少言,而且生性至孝,反倒向父母进言,最后王仕才、王徐氏和王东诚三人将大屋让了出来,三个人去外面租了一间小门面房,父子俩做起一些小生意,四年后,又倾全力买了一套宅子,王东诚也在新宅子落成之后结婚,讨了一个姓庄的女子成婚,就是王庄氏。

  这套院子严格地说,当时是王氏父子二人合伙买的,但在结婚当日,王顺义就曾说过,这房子在父母去世之后归王东诚所有,而且在婚后不久,王仕才又将自己的一笔积蓄给了王顺义,并且言明这笔钱交给他后,这套宅院将来就彻底归王东诚所有。

  四年前,王徐氏过世后,王仕才大病一场,不过四年,也去世了。孰知老人刚刚入土,王顺义便拿着一丝所谓的分家文书去县衙将王东诚告上了大堂。

  按照分家文书上所说,王东诚的这套宅子是属于王仕才所有,只分给王东诚一间厢房,其它的都归王顺义所有,这就是案子的始末。

  张陵看着费如晦,问道:“费县令,这王东诚自陈是安定县人氏,被兄嫂诬告上公堂,贵县的判罚有失公允,可是事实?”

  费如晦连忙起身来到堂前,拱手道:“回大人的话,属下判决并未有失公允。那王顺义所拿之分家文书,虽然说是王仕才新手书写,却没有证人,不能采用;而王东诚虽然说已经提前分家,给了那王顺义一套宅院,亦没有分家文书为凭,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能提出有利证据,下官按《唐律》所定,将家产一分为二,平均分给兄弟二人,请大人明察!”

  张陵微微点头,费如晦所言,如果是真的,那他按《唐律》判决,并无不妥之处。其实这分家之说,并不少见,但通常来说,一家之产都是平均分配,既便是父母至亲也不能剥夺子女的权利。

  他看向堂下的王东诚道:“王东诚,费县令所言可有不实之处?”

  “没、没有。”王东诚还是一脸的木讷……眼眶却又开始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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