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开庭(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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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文语问完之后,公诉人开始问话了。

  “请问柳小姐,你在未绑架之前……”

  “审判长,我反对,反对公诉人在案件还未审理清楚之前,就使用‘绑架’一词。

  从刚才被害人的言论中可以得知,被害人除了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之外,并未受到心理、生理及其它各类基本人权的漠视。

  所以,此案究竟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还需要进一步审理。

  而公诉人使用心理学引导案件进展,我认为并不妥当。”胡文语举手反对。

  “审判长,根据《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定义可以得知,虽然被告并没有勒索财物,可是她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什么呢?是提出不法要求!要求被害人的父亲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去找被告失踪的女儿。

  须知被害人的父亲并没有这种义务。

  这是警察的工作。

  所以我认为使用‘绑架’一词是适用的,并无不妥。”

  公诉人说完还特意看了胡文语一眼,这种把戏还要在我眼前炫吗?你就这么着急要替被告开脱?或者你只是想单纯地打断我的思路,你未免也太小瞧我了。

  听完两人对话,江束衣赶紧拿出手机来搜索了一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他虽然知道两者有所不同,但量刑标准他还是需要确定一下。

  这两条罪名非常类似,在《刑法》中的位置也很接近,非法拘禁罪是第238条,绑架罪是第239条。

  简单来说,绑架是10年起步,最高可达死刑;

  非法拘禁的话,轻微程度在3年以下,中等程度在3年到10年之间,只有情节特别恶劣才处10年以上;

  按照柳诗诗刚才的供述,加上胡文语反对有效的情况下,曹同山夫妇可能最多只会判3年……

  如果是杀人罪怎么办?

  故意杀人改失手杀人?失手杀人改激情杀人?激情杀人改神经病杀人?

  然后判处神经病无罪,送到精神病院?

  再过上俩月神经病好了,重回社会?

  无需惩罚!?

  这还有天理吗!?

  我们刑警累成狗好不容易逮到人,你们律师一张嘴,轻轻松松的性质就变了。

  江束衣恨得牙痒痒,在他看来,这明显是绑架无疑。

  这与同情心无关,只关乎事实。

  “审判长,我的被告何时曾提出过这样的要求?

  诚然,

  在被害人的父亲柳董说自己‘3天没见到女儿’时,被告人之一曹同山也的确说过,自己已经有‘5年没有见到女儿’这样的话。

  可这样能说明什么?

  这能说明曹同山在威胁柳董吗?

  如果,

  你说你3天前丢了一辆汽车,我表示自己那辆车已经丢5年了……

  这能说明什么,说明我在威胁你,要你帮我找回我丢的那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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