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八 唇枪舌剑(四)(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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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阅读了文书的后半部分以后。就是茱莉也不得不承认,当初老爷子他们同意让王璞去协助明朝使者制定招抚方略,实在是个很正确的决定。

  条款居然是从第一条从头开始列起的,看来王璞自己也压根儿也没指望前头那些条款能被短毛接受,他提出的这些才算是正儿八经的“谈判纪要”。其中文法辞句,很多还能看出带有王璞王介山个人的影子,或者说,带有他们现代人的修辞习惯——王璞跟他们待的时间长了,很多方面都受到影响,甚至包括他的老本行:文书。别的不说,光标点符号一项,就已经用得非常熟练。行文上也没什么废话修辞,直接就是**裸的开条件:

  “第一条:琼海军自愿投效我大明,为我朝戍守边疆,抵御南海及西洋夷寇。之前所犯罪恶,尽数一笔勾销。”

  “第二条:朝廷以琼州岛之地暂借于琼海军栖身,以其土地财赋供其造船养兵之用。而琼海军则以其所占之大员,吕宋诸岛进献于朝廷,按羁縻州府处置。所有官吏兵丁,一应开销,均由琼海军负责发放。”

  ——在这条下面还注了一行小字:“一应俸禄津贴。可按大明律例,亦可按琼海军惯例。”看来王璞对于这边的高工资很满意……”

  “第三条:岛上一应官佐任免之权,仍操之于大明朝廷之手。但若有懈怠失职之处,琼海军可对其进行弹劾,由朝廷更换人员。琼海军亦可荐人为官,然仅限于琼州岛及其所占之各羁縻州府。”

  “第四条:岛上一应刑律司法,仍行大明律例。流刑苦役以下,可由岛上官吏自决,但若有勾决之人犯,须上报刑部核准。”

  “第五条:南海西夷诸国,凡向大明纳贡的臣属之地,琼海军不得擅启边衅。其余不服王化者,是战是守,可由琼海军自专,务使不堕朝廷天威,不令其骚扰沿海为要。”

  “第六条:大明律令禁海,念琼海军僻处外岛,人烟稀少,特许其自中原招募流民,充实海外诸岛;又另许其与西夷外藩交易,以募民养兵。”

  …………

  这些条款明显是根据他们先前那份谈判纪要所制定,既兼顾了明帝国的面子,同时又把司法,人事,行政等重要权力尽可能的保持在朝廷手中,也尽量考虑了短毛的实际需要——相较于前半部分的高傲自大与想当然,这份招抚文书的后半部分。才真正象是一个政治谈判纲领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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