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林美娴再次拒绝离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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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莱坞的票房分账模式,许窈觉得短剧可以用上。

  甜橙自己就是内容创作者,知道写东西很费脑子,她自己以前连载网络小说也有精力不济只能水文的时候,想让团队里的其他编剧每部剧都全力以赴怎么可能?

  甜橙现在搞短剧能全力以赴是因为她是老板,其他编剧则是“打工的”,给奖金不如直接拿分成有驱动力啊。

  同样一个团队,人家写出了爆款,辛苦一周能挣几万到几十万,想敷衍交差的人看了能不眼红吗?眼红才会竞争,眼红才会全力以赴,想多挣钱就去研究怎么制造情节冲突,怎么写出大爆款!

  许窈的这个提议既有利于“造梦”赚钱又帮助编剧增加收入,甜橙但凡多迟疑两秒都对不起自己同为内容原创者的良心。

  “这个分成,就从华互结算的这三部短剧开始实施?”

  “我没意见,我觉得糖糖和岚依也不会反对,她们不是那种小气的人。”

  “按充值金额分成好,还是按咱们公司的实际收益分成好?”

  甜橙和许窈商量细节。

  充值金额就是摆在明面上的数据,三部短剧十天充值破亿,实际上扣除各种成本分到“造梦”手里是不到两千万。

  许窈想了想,觉得按充值金额分成比较好。

  “充值的数据摆在明面上,就算我们不公开,以后也会有同行统计,编剧们自然也看得见。创作者和经营公司的老板思路不一样,老板想着同样的充值数据可能会有不同成本投入,对公司来说当然是按实际收益去分成更好,可编剧未必会认可我们公布的实际收益。我们老老实实说只赚了一千万,他们会不会觉得我们为了少给他们分钱而虚报了?与其双方合作到中途为了这点小钱猜忌离心,不如一开始就按摆在明面上的充值金额去分成!”

  许窈还有一点没说,她觉得公司赚多少钱老板可以知道,股东可以知道,不必每个编剧都知道。

  甜橙认可许窈的说法。

  “造梦”是四个人一起创立的,甜橙作为公司实际管理者其实不该把其他三个股东的地位做高下之分,尤其是许窈、糖糖和李岚依的持股份额相同。但每次面临什么决策,甜橙会下意识先和许窈商量。

  糖糖是成功的网红,李岚依是明星,许窈更像是生意人。

  确定好了方针具体怎么实施就由甜橙决定了。

  以总收入来分成的话,比例就不能太高了,而且得有分成门槛。

  一部短剧连几百万都没卖到,编剧就不该拿分成。

  甜橙把门槛提高到了一千万,能破千万总收入的,编剧拿%,超过两千万的拿%,三千万就%……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这样推算,单剧总收入破亿的,编剧一个人就能拿100万!

  听着是没有公司赚得多,可公司投流花的钱多啊,编剧写一个短剧剧本一般只需要几天,精雕细琢的顶天花半个月时间,这投入和回报比很高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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