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章:不平等条约(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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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则是往后经过大明海域的东印度公司商船必须无条件随时接受大明海军的检查,并登记定期缴纳渡海费,否则大明海军有权扣押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的以及船上的船员和货物。

  第三条则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挑衅在先,明军不无条件释放手里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俘虏和船只,这些俘虏和船只由荷兰东印度公司花赎金赎回。

  赎金连同赔偿的军费一同计算,总计五百万荷兰盾。

  第四条则是荷兰开放马六甲、巴达维亚等地同明朝进行自由通商,并对明朝的商品免税。同时马六甲作为自由港对各国进行开放,马六甲的以及马六甲附近的海域由明荷双方共管。

  第五条则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承诺永不侵犯大明朝海疆。

  这条约无疑是丧权辱国之约,不过这么说也不准确,毕竟荷兰东印度公司毕竟只是一个殖民公司,并不能称之为国。

  安东尼·范·迪门望着这纸苛刻的合约不禁眉头紧锁,合约上只对他们荷兰东印度公司提出要求,这显然是不平等合约。

  只是现在谈判桌上的他们地位本来就不对等,合约只是对现实情况的折射而已。

  这五条条约一条比一条苛刻,其中最苛刻的还是赔偿金和赎金的问题和马六甲问题。

  五百万荷兰盾就算对东印度公司这个有史以来前无古人,后也无来者庞大公司而言也是一笔巨款,不是说拿出来就能拿出来的。

  1637年郁金香泡沫顶峰之际,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市值为7800万荷兰盾,对于市值巅峰时期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而言,想要拿出500万荷兰盾也不轻松,更何况是现在。

  至于马六甲,安东尼·范·迪门没想到这位明国国王居然将手伸的这么长,收回福尔摩萨还不满足,居然还想染指马六甲。

  马六甲的战略意义自是不言而喻,这个港口的价值远非金钱能够衡量。

  “赎金能不能少点?至于马六甲,我想并不在这次我们谈判的范围之内。”

  安东尼·范·迪门以恳求地口吻对面前这位年轻英武,十分自信的明国国王说道。

  荷兰东印度公司撤出福尔摩萨已成定局,他在谈判桌上能做的只有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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