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章—战国军事制度(今天组织志愿活动在,晚上又要开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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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出土秦简的《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的记载,赏、罚的主要规定共有以下几种:(1)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1人者,免除其全家的徭役和赋税。(2)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1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1顷,宅9亩,还赏给1个农奴(庶子),不作战时庶子为主家服劳役6天,作战时随主人在军中服务。(3)百人以下小分队作战,在战斗中斩敌33人以上评为满功,领导小分队的百将、屯长等各授爵一级。(4)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8000人以上,在野战中斩首2000人以上,均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5)士兵5人一伍,其中1人逃走,余下的4人要受两年以上的徒刑;能斩敌首一级者,免于处罚;战争中已报阵亡,实际未死,回来后罚为奴隶。(6)各级将领、军官都有卫队(短兵),如“五百主”有卫队50人,统军大将有卫队4000人。如果在战争中主将被杀,卫队就要受到处罚,能斩敌首一级者,免于处罚。(7)攻城战斗时,主要突击方向选拔英勇之士为突击队(险队),18人一队。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如有包庇或求情者,处以黥(刺面)、劓(割鼻)之刑。突入城中完成战斗任务时,全队每人授爵一级;作战中阵亡的,则由他家中1人继承爵位。(8)连得战功,爵至第九级五大夫,就可以“税邑三百家”,即坐食300家的税收。因军功获得爵位的人,如果犯了法,可以用爵位来抵罪。“隶、臣、妾”从军作战,可以通过军功免除其奴隶身份和得到爵位,并且还可以用爵位买自己亲属的奴隶身份,使之升为平民。

  军功授爵制萌芽自春秋。春秋时期大国争霸,战争日多。有远见、有作为的诸侯,开始突破只用大贵族(王族、长族)当权的传统惯例,适当地任用一些非贵族出身而有才能的人,用之改革政治,治理国家。如齐桓公用管仲、鲍叔牙,晋文公用狐偃、赵衰等。要让他们尽心竭力地为国君服务,就必须给他们一些政治、经济上的报酬,于是因功而授爵、赐田宅和“食封”的制度就应运而生,此即军功授爵制的雏形。这一新兴制度对地主阶级的壮大和夺权起了一定的作用。到战国时,各国都很重视军功,提出了按军功定身份地位的主张。如申不害在韩国进行政治改革,建立了“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或者叫做“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特别是吴起,规定不论有无战功,能选拔为常备军的武卒,就免除全家赋税,一旦有功还可以授爵升官。秦国商鞅变法执行得最彻底,他认为按照军功赏赐爵禄,是使军队强大的动力,执行不执行军功授爵制,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军功授爵制是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制度。春秋时它是地主阶级参政的阶梯,后来成为夺权的工具,在当时比贵族世卿世禄制有一定的进步性,也给人民带来了获得一小块土地的希望,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到战国时,它不仅是地主阶级巩固政权、反对旧贵族的工具,而且是秦国统一战争中奖励部下、鼓舞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工具。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战争中,发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肯定它有限的积极性的一面时,必须看到它消极的一面:(1)军功授爵制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其政治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它始终与严格、残酷的刑罚结合在一起。有功升赏只是一面,如果军人在战争中逃走、投降,统治阶级就要使他们“身戮家残,去其藉,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广大士兵们正是在这种利诱与强迫的两手下,“非斗无由(出路)也”,带有强烈的强迫性,这就是它的实质。(2)为了邀功请赏,军队任意屠杀人民。正如古人所说:“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另外,为了争夺首级而杀死战友、自相残杀的,割取本军战友首级领功的事经常发生,这更暴露了军功授爵制的消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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